发布于2012-03-06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通知)
浦府综改〔2011〕1号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
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
程序改革的实施意见
按照浦东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的工作要求,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改革方案》(沪府办[2010]46号)、《上海市浦东新区招拍挂用地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改革意见》(浦府综改[2008]2号)和《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浦府综改[2009]1号)的有关规定,在总结2008年以来改革试点情况的基础上,结合强化公共服务、加强日常监管和深化改革创新的需要,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改革目标
(一)进一步提升审批效率,确保浦东新区政府部门审批时限继续保持在50个工作日以内,并努力压缩政府部门非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时限和社会中介组织办事时限,使建设工程项目整体办理时间进一步明显压缩。
(二)进一步提高审批协同度,通过“一口受理,并联审批”的联合办理流程改革,实现部门与部门之间并联审批,进一步再造审批流程,充分体现“多个部门,一个政府”的服务型政府工作机制,进一步方便企业办事。
(三)进一步加大技术审查与行政审批的分离力度,深化施工图设计文件归口审查制度,促进行政部门进一步从技术审查中退出,加强事后监管。
(四)重点突破社会专项评估评审环节的改革,取消不合理的评估评审项目,优化评估评审办理程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加快建设工程项目手续办理速度。
(五)重点推行开发区扁平化综合审批改革,充分发挥开发区管委会机构体制和服务优势,推行建设工程项目综合审批,提高审批效率。
二、组织分工
(一)浦东新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审改办)负责组织、推进、协调新区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的改革,组织新区相关部门编制、完善改革方案,并会同新区监察部门对新区相关部门落实改革方案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浦东新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新区规土局)负责组织编制和完善土地供应和核定规划设计条件环节、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环节的“一口受理、并联审批”操作规程,并牵头组织实施。
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建交委)负责组织编制和完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环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环节的“一口受理、并联审批”操作规程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归口审查制度,并牵头组织实施。
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区域范围内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的综合改革,负责组织编制、完善和牵头实施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整体流程的“一口受理、并联审批”规程,并负责开发区审批服务办事平台的建设,增强服务功能。
(三)与建设工程相关的各专业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本实施意见和有关操作规程的规定,进一步优化本部门的审批程序,简化审批手续,做优审批服务,提高办事效率。
(四)浦东新区监察局(以下简称新区监察局)负责对本实施意见及相关操作规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效能监察力度,有效扩大电子监察覆盖面,强化行政问责制。
(五)浦东新区市民中心(投资促进服务办公室)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办理过程的跟踪、协调和服务,并为建设工程“一口受理、并联审批”流程的实施提供必要的平台保障。
三、改革措施
(一)进一步扩大改革范围
经由浦东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备案的企业投资新建、扩建、改建、迁建项目的建设工程行政审批管理程序,适用本实施意见。审批类项目有条件的,参照执行。
(二)实施“一口受理,并联审批”的工作机制
项目在同一报批阶段涉及的规划和土地的审批事项,实行“同步受理、简化收件、并联审批、一次取件”,由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并联审批和办理报批,实行“一站领证”。在设计文件审查阶段实行“一口受理,归口审查”。新区建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工作平台,提供咨询服务,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并联验收,工作平台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同步实施专业竣工验收。
(三)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归口审查制度
新区实行设计文件归口审查制度,原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审批)的政府部门,包括规划、消防、交通、卫生、环境卫生、交警、气象(防雷)等技术性审查,全部转由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经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政府各主管部门不再审查(审批)。新区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实施程序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并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技术培训与管理。
(四)提供建设项目技术指导服务
新区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专业规划和区域控制管理的要求,在土地、规划及设计环节明确项目控制参数及管理要求,同时,各职能部门应当依建设、设计单位或审查机构的申请,提供对建设项目的技术指导服务。
(五)推进社会专项评估评审的改革
针对目前建设工程审批中涉及的15项社会专项评估、评审项目的具体情况,各主管单位对评估、评审程序,实施单位,收费标准进行梳理,并向社会公开。在评估、评审工作公开透明的基础上,按照分类管理、分步改革的原则进行改革,一是探索交通影响评价由政府部门统一组织实施。在开发区内规划编制成熟的地块,交通影响评价由规划部门会同交通管理部门在区域规划阶段组织实施;对规划编制不成熟的地方,可将交通影响评价编制条件在土地出让前一并告知受让方,并将编制费用纳入土地出让合同中,具体交通影响评价在项目立项后进行。如建设项目方案设计超出交通规划范围的,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交通影响评价。二是探索简化环境影响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程序,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新区实际情况,科学确定分类标准,简化评价程序,方便企业办事。一般简单项目(包括住宅、商办等项目)环评采取告知承诺制。在区域环评完成的前提下,住宅类等建设项目,新区相关部门制定有关设计规范进行控制,以简化审批程序。对职业病危害一般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进行卫生审核,职业病危害轻微的建设项目可进行备案。
(六)推进建设工程审批协调办理信息平台开发建设
依托市级建设项目审批信息平台,加快推进新区建设工程协同审批系统建设和应用,按照“前台一口受理、中台集中交换、后台协同办理、多种渠道反馈、全程透明可控”的建设思路,通过计算机信息系统实现协同办理、项目跟踪、数据共享、网上服务等功能,为建设单位提供“一口受理、高效便捷”的审批服务,为审批人员提供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审批环境,为监察部门提供程序透明、全程可控的审批监管,以信息技术保障新区建设工程审批改革目标的实现。
(七)推行开发区综合审批
以服务区域经济发展为原则,对有利于开发区建设发展的建设项目审批事权,应当向开发区充分授权、委托,没有条件的通过设点派驻形式,使审批重心下移,切实做到“区内事区内办”。在张江和临港新城管委会探索建立“一门式受理、一门式办理、一门式办结”的建设项目综合审批服务机制,按照开发区机构特点实行综合受理、并联审批,强化批前服务、项目跟踪、设计指导、协调代办等审批服务功能,争取建设工程区级权限审批时间在开发区层面压缩到40个工作日以内。
四、改革的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各开发区管委会参照执行。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仍按《上海市浦东新区招拍挂用地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改革意见》和《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执行。
附件:1.浦东新区建设工程审批改革和工作流程操作规程
2.浦东新区建设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操作规程流程图(2011版)
附件1
浦东新区建设工程审批改革和工作流程操作规程
一、土地供应和核定规划设计条件环节
(一)招拍挂出让
1.土地招拍挂出让前期征询
浦东新区土地储备中心或经政府授权的土地前期开发公司按照土地供应计划完成地块储备后,向浦东新区招拍挂办公室提出公开出让申请。新区招拍挂办公室向同级相关部门书面征询意见,各相关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职责提出地块开发的技术参数、控制指标等建设管理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书面反馈新区招拍挂办公室。
(1)分部门征询。第一类为必询部门,包括投资、产业、规土、环保、建设交通、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绿化市容、交通港口、水务、文保、消防、民防、卫生、交警等职能管理部门。第二类为选询部门,根据地块的区位,土地用途和设施配套等情况,可征询轨道交通、河港、铁路、航空、军事、供电、燃气、信息通讯、气象、安监、安保、测量标志、地质、抗震等部门。
针对浦东新区投资审批管理的现状,经营性项目除征询发改委意见外,其中商业项目、宾馆项目还需征询商务委意见,加油站项目还需征询经信委意见,工业项目还需征询经信委意见。涉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的建设项目需征询气象局意见。
针对管线配套由多个部门管理的现状,实行“归口征询”。
(2)分步骤征询。在征询部门意见时,采取两次征询。首先征询投资或产业、规划管理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取得意见后,将规划条件、土地条件、投资产业意见以及地形图等相关材料一并送其它部门征询,其他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
(3)同级征询。凡属新区规土局出让的土地,由新区招拍挂办公室向新区各职能部门发出征询,各职能部门负责填写,并及时反馈。若审批权限在市级相应职能部门的,由新区职能部门及时转报市级职能部门,并负责将市级职能部门的回复意见反馈新区招拍挂办公室。
(4)格式化征询。明确分用途、分部门的格式化征询内容,并作为土地出让必要出让条件和建设要求。各部门在接到征询后7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逾期视作无意见。其中,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特殊项目,如需延长审批时间应在7个工作日内告知新区招拍挂办公室。
2.组织实施招拍挂
(1)编制、确定出让方案。浦东新区招拍挂办公室根据前期征询的汇总意见,以及土地价格评估报告,集体决策编制出让方案,由新区规土局报请区政府批准。
(2)建设用地审批。出让方案经批准同意后,浦东新区土地储备中心或经政府授权的土地前期开发公司向新区规土局申请办理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审批。新区规土局按照权限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招拍挂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审批。
(3)建设用地入市交易。新区招拍挂办公室向市土地交易市场申请地块入市交易。
(4)发布出让公告。出让人编制完成出让文件后(由市土地交易市场平台统一自动生成),及时通过市土地交易市场、上海规划和国土资源网站以及中国土地市场网发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并在相关报刊上发布相应告知信息。
(5)实施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市土地交易市场按照规定受理投标(竞买)申请、资格确认,发放出让文件,实施具体的交易活动,发布出让结果等。
(6)签订出让合同。中标人(竞得人)确定后,市土地交易市场向中标人(竞得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和《成交确认书》。出让人与中标人(竞得人)可当场签订《上海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及外资的,中标人(竞得人)及时向商务部门申请备案,并在备案完成提出签订出让合同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与出让人签订出让合同。
出让合同签订后,受让人按照相关规定成立项目公司的,可与出让人签订补充出让合同,调整受让人主体。
(7)后续事项。出让活动结束后,受让人凭出让合同等资料,办理设计方案审批,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凭《建设用地批准书》等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领取相关权证。
(二)协议出让
1.申请。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意向用地者应向新区规土局提出用地申请。
2.征询、预审。征询步骤、内容,同招拍挂出让。新区规土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用地规模等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意见及批复。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意向用地者应提交评估结果等文件。
3.确定土地价格编制协议出让方案。浦东新区招拍挂办公室组织拟出让地块市场评估,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协议出让底价,编制协议出让方案,由新区规土局报区政府批准。
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应按照审批权限,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4.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以下简称《意向书》)。新区规土局依据经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和底价,与意向用地者就土地出让价格等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新区规土局与意向用地者签订《意向书》。
5.公示。《意向书》签订后,新区规土局向市规土局申请协议出让公示,经市规土局同意后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将意向出让地块的位置、用途、面积、出让年限、土地使用条件、意向用地者、拟出让价格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法定)。
6.签订出让合同。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审查未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约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新区规土局与意向用地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7.后续事项。受让人凭出让合同等资料,办理设计方案审批,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凭《建设用地批准书》等资料,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初始登记,领取相关权证。
(三)划拨
1.申请及预审批复。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区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建设单位应提交评估结果等文件。
建设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审批类型按照规定提出申请。
属审批制的,建设单位应持新区投资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等相关材料,向新区规土局提出选址意见书及用地申请。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同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用地规模等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土地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及批复。
属核准制的,建设单位应直接向新区规土局提出选址意见书及用地申请。新区规土局受理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逾期视作同意),新区规土局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同时,根据投资部门意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用地规模等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土地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及批复。
属备案制的,建设单位应持新区投资管理部门的备案意见等相关材料,向新区规土局提出核定规划条件及用地申请。新区规土局受理窗口在2个工作日内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相关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逾期视作同意)。在核定规划条件的同时,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用地规模等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土地预审,提出预审意见及批复。
建设单位取得投资部门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制项目为核准批复,备案制项目为备案意见)后,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审批。
2.编制供地方案及报批。新区规土局应对项目用地进行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区政府批准。涉及农用地转用、征收的,应按照审批权限,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3.后续事项。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向新区规土局申请核发《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凭《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等资料,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房地产权证。
(四)自有土地建设
属审批制和备案制项目的,在取得建设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备案意见后,向新区规土局申请核定规划条件。办理期间,由新区规土局征询相关管理部门意见。
属核准制项目的,先由新区规土局受理核定规划条件的申请,办理期间,征询投资管理部门和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意见。
上述事项完成后,对于核准类项目,建设单位应先向新区环保部门报批,获得环评审批文件后,办理节能评估手续后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办理核准;对于备案类项目,建设单位应先向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办理备案,凭备案文件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备案或核准完成后,向新区建设管理部门报建。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环节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核采用并联审批方式,即由新区规土局一口受理、并联审批、服务建设单位。
(一)批前咨询
1.咨询内容。为提高设计成果质量,加强批前服务协调,建设单位在建筑设计方案编制时,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新区规土局及各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咨询。新区规土局及各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为其提供以下内容的咨询服务:审批事项中涉及专业性较强或审批要件较为复杂的内容;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相关管理部门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具体可包括技术经济指标、建筑日照和间距等是否符合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和相关管理部门的法规要求等。
2.咨询要求及时限。建设单位选择由新区规土局统一批前咨询的,应按照建设部《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08年版)》中“方案设计”的要求,编制设计文本、图纸,并向新区规土局送审方案,填写《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咨询申请书》。新区规土局收件经当场清点齐全后,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并联审批专用章”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咨询收件凭证》。
新区规土局受理窗口登记收件后,制作《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咨询材料交接签收单》,并在1个工作日移交规划管理业务部门,或向需提供咨询服务的管理部门移交分送相关资料。相关管理部门应在13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书面咨询意见,并通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结果信息抄告单》(以下简称“抄告单”)反馈新区规土局,也可以由新区规土局统一转送建设单位。
批前咨询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二)申请和受理
1.申请告知。对符合并联审批条件的设计方案,新区规土局向申请人一次告知并联审批所涉及的具体审批事项、申请条件,以及申请材料目录等内容(包括消防、卫生、环保、绿化、交警等五个必询部门和若干选询部门)。建设单位可通过网上下载或现场申领的方式获取并填写《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申请书》及各并联审批部门的申请表格。
涉及前置审批未纳入并联审批范围的,申请人需自行向相关审批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2.申请材料的接收和分送。新区规土局设置并联审批专门窗口,统一接收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经当场清点齐全后,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并联审批专用章的收件凭证。
新区规土局受理窗口收件后(发出收件通知单),在1个工作日内制作《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材料交接签收单》,联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意见征询单》和相关申请材料一并分送相关审批部门。
3.申请材料的受理和补正。并联审批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经初审后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认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的,应填写《抄告单》以书面或网上流转形式反馈新区规土局受理窗口。并联审批部门经审核认为需要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同时填写《抄告单》,以书面或网上流转形式反馈给新区规土局,新区规土局受理窗口当日转送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补正材料直接送并联审批部门,并联审批部门在收到补正材料并经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填写《抄告单》以书面或网上流转形式反馈给新区规土局。建设单位逾期未补正的,新区规土局作退件处理,并通过《抄告单》以书面或网上流转形式转告各并联审批部门。(补正材料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新区规土局建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初审机制”,牵头五个必询部门和若干选询部门对设计方案进行预审和协调。(申请、受理及预审共5个工作日)
(三)并联审理
1.审理意见。并联审批部门应在正式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填写《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意见征询单》,并附各审批部门的行政文书,反馈新区规土局受理窗口。
2.局部调整。要求建设单位作局部调整后再予批准的,应在受理后的4个工作日内将书面调整意见及填写后的《抄告单》以书面或网上流转形式反馈新区规土局。新区规土局受理窗口在1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在收到书面调整意见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调整方案直接送达并联审批部门,并联审批部门收到调整材料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填写《抄告单》以书面或网上流转形式反馈新区规土局,新区规土局应于当日将《抄告单》,并以书面或网上流转形式转发其余并联审批部门,所有并联审批部门应在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新区规土局反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意见征询单》及各部门的行政许可文件,新区规土局应于收到行政许可文件的当日转送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送审调整方案的,作退件处理。
3.中止。对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测、检疫、鉴定、方案公示或对方案总平面布局需要作较大调整的,相关并联审批部门应在正式受理后的4个工作日内作出中止办理的决定,制作《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联审批中止办理期限告知书》,并填写《抄告单》以书面或网上流转形式,在1个工作日内一并反馈新区规土局。新区规土局应在收到《中止办理期限告知书》的当日转送建设单位,并将《抄告单》以书面或网上流转形式转发其他并联审批部门,统一中止该项目的办理。
中止情形结束后,提出中止的并联审批部门应在1个工作日内填写《抄告单》以书面或网上流转形式告知新区规土局恢复办理。新区规土局应在收到《抄告单》的当日以书面或网上流转形式转发其他并联审批部门,统一重新启动该项目的办理。中止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原定反馈审理意见的日期相应顺延。(并联审理5个工作日)
(四)审批意见
新区规土局应在汇总各并联审批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意见,并将审批意见联同各并联审批部门的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建设单位,并通过《抄告单》以书面或网上流转形式将审批意见告知建交委等参与并联审批的其他管理部门。(审批时限5个工作日)
参与并联审批部门的审理意见存在不同意见的,新区规土局可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综合协调,综合协调可邀请建设单位和涉及的相关并联审批部门一同参加,对建筑设计方案中的意见分歧部分进行专题研究。经综合协调,对建筑设计方案中的总平面布局达成一致意见,相关并联审批部门应当予以批准。有关专业管理技术尚未达标的,相关并联审批部门应明确相关整改要求,由建设单位以书面承诺方式在下阶段方案深化中予以整改;各并联审批部门对建筑设计方案中的总平面布局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新区规土局应依法作出审批不同意意见,并连同各并联审批部门的行政许可文件一并送达建设单位。(协调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五)免于规划管理部门规划方案审核的建设项目,可以不纳入到由新区规土局牵头的设计方案并联审批环节,直接进入到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环节。
免于规划管理部门设计方案审核的建设项目。
1.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建(构)筑物项目,但可能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建设项目除外;
2.工业园区内的标准厂房、普通仓库工程;
3.变动主体承重结构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大修工程,但文物保护单位和优秀历史建筑除外;
4.可能影响公众利益、国家安全等的建设项目除外;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免于设计方案审核的其他建设项目。
三、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环节
(一)申报
建设单位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后,向新区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审查部门)提出审查机构的选定申请,在新区审查部门系统平台上以抽取方式选定建设项目的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确定后,建设单位与审查机构按照本市相关收费规定签订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同,并向新区审查部门备案。
(二)技术咨询与技术指导
建设单位在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审批或规划设计方案告知承诺备案后,可自主选择政府部门技术指导或审查机构技术咨询。建设单位向政府部门提出技术指导申请的,相关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的技术指导意见书。相关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意见存在矛盾的,审查部门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和审查机构中止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协调,协调完成后继续设计文件审查。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受理
建设单位将收集整理齐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材料报新区审查部门受理窗口送审。新区审查部门收件后出具收件通知,并将施工图转送审查机构,经核对的施工图送审材料齐全后出具审查受理通知单,审查时限自收件日起计算。建设单位需补正材料的,审查时限自材料补正日起计算。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浦东新区实行设计文件归口审查制度,原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审批(审查)的政府部门,如规划、消防、交通、卫生、环境卫生、交警、气象(防雷)等,全部交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进行审查。经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政府各主管部门不再审批(审查)。
审查机构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有关规定和相关部门会审、审批、技术指导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调整、修改的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
对审查中发现不符合设计标准、规范的一般性问题,出具审查意见告知单,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存在安全性问题、与在取得土地、规划设计方案、设计文件技术指导等环节各相关管理部门管理要求不符等问题,出具设计文件审查整改通知单。
涉及特定项目的行政审批、审核事项(如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学评价、玻璃幕墙技术评审等)、技术分析评审事项(如交通影响分析、雷击风险评估等),以及应建造民防工程的相关审核事项由建设单位自行办理。
(五)备案核查
建设项目审查通过的,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情况报新区审查部门备案,新区审查部门将涉及管理部门要求的审查情况抄送相关管理部门,新区审查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证书;审查未获通过的,审查机构将施工图退还建设单位并书面说明不合格原因,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未通过的结论和违法、违规内容报新区审查部门。
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单位根据审查意见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及书面的整改意见回复单交原审查机构审查。建设单位如对审查未通过的审查结果有疑义,可向新区审查部门提交复审申请,由新区审查部门会同有关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完成复审。施工图设计文件最终审查结果须与复审意见一致。
新区审查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图审查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审查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新区规划、消防、交通、卫生、环境卫生、交警、气象(防雷)等有关部门协同实施监督管理,对施工图审查开展核查和检查。
这个环节完成后,建设单位可向新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向新区建设管理部门办理施工监理招投标备案、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使用墙体材料核定和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六)设计变更备案
新区建设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设计质量的后续监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经审查合格的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有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施工图审查机构提出设计变更审查的申请,审查机构应当就设计变更内容进行审查;设计文件有重大修改的,建设单位应报新区建设管理部门并征询相关管理部门意见,经批准和审查后方可执行。竣工验收前,设计变更的审查情况须报新区审查部门备案,设计文件变更未经备案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验收。在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对竣工图进行复核,新区审查部门应加强对竣工图复核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环节
在建设项目具备法定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分别向建设工程中涉及质量、规划国土、环保、消防、交警、交通、文保、卫生、水务、房管、档案、绿化、市容、民防、防雷、抗震等相关管理部门申请竣工验收服务,建设单位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并联验收或单项分别验收。
新区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建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工作平台,并应根据建设单位申请提供并联验收的咨询服务,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同步实施专业竣工验收。
(一)指导与服务
建设单位可结合项目进展实际,向新区相关专业管理部门提出技术指导申请,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并出具指导意见。
(二)申请
建设单位可根据项目实际,自主选择委托新区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牵头提供全部或部分专业的竣工验收并联服务。需要委托新区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提供全部或部分专业的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的,在建设项目具备法定竣工验收条件后,向新区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提交申请。
(三)现场踏勘
新区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收到申请后,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现场踏勘时间,向申请单位和专业验收部门发出书面通知。现场踏勘应查验竣工验收资料和工程实施情况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专业部门应完成书面资料收件;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出具现场踏勘意见。
(四)受理
委托新区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牵头提供全部或部分专业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的,相关专业验收部门在现场踏勘后1个工作日内向新区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反馈受理意见,新区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各相关专业验收部门的受理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进行汇总,并出具竣工验收并联服务受理意见单,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同意受理或补正材料的意见。对需要补正材料的,在建设单位补正材料后正式受理,补正材料的时间不计入受理工作日。
(五)现场验收
委托新区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牵头提供全部或部分专业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的,新区消防、绿化、环保、卫生、交警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并将验收结论意见反馈新区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和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在之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结论意见,并将竣工验收结论意见反馈新区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其他参与并联验收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并将竣工验收结论意见反馈新区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必要时,也可由新区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组织会审。
(六)意见反馈
委托新区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牵头提供全部或部分专业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的,新区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收集汇总相关专项验收部门反馈意见,形成统一的意见汇总表反馈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凭意见汇总表向相关的专业管理部门领取审批意见或相应的批准文件。对符合规定的,可直接领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和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等批准文件。
对竣工验收未通过事项,相关专业验收部门应明确不通过验收的原因及整改要求。建设单位应按照要求整改,在整改完成后直接向各专业验收部门申请验收。专业竣工验收部门通过竣工验收后,向建设单位出具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并将验收意见反馈新区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机构。
对试运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试运行、试生产期满后,直接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验收或者复验。
五、建设工程并联审批专用章和原件核对章的使用和管理
建设工程并联审批专用章和原件核对章印模版式由市审改办统一制定,并按照《上海市企业设立和建设工程并联审批专用章、原件核对章使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使用审批专用章和核对章造成侵权行为的,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使用单位承担责任并负责处理。审批过程中各类文书由牵头部门按照市有关规定另行制定。